毕业生资讯
| 毕业生接收 |
| ●南海区生源毕业生接收 (一)接收条件(以下情况均可办理接收): (1)毕业后需派遣回南海区的应届毕业生; (2)已派遣到区外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见习期一年内办理接收); (3)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须在毕业之日起两年暂缓期限结束前办理)。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3)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单位聘用证明。 (三)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南海区人才服务中心三楼毕业生就业推荐部 咨询电话:86264461 ●非南海区生源毕业生接收 (一)接收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 (2)个别因专业紧缺、情况特殊,需接收大专外区生源的,应按照“统筹兼顾,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同时积极接收、消化本区相近专业、相应数量的毕业生; (3)已派遣到别处的应届毕业生,需在南海办理接收手续,必须在见习期一年内办理,过期者不按毕业生办理接收; (4)往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的),应在毕业之日起两年暂缓期限结束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公章); (2)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本人推荐表原件上加具接收意见、日期和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 (4)《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可到区人才服务中心三楼索取),并须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人才集体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别处的毕业生并且在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须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未报到的,须提供《报到证》; (7)入学前户口没有迁到就读学校的毕业生,须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时已婚的毕业生,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工作证明; (9)毕业生在读期间,其父母户口已迁入南海,毕业后要求户口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要提供区公证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原迁出户口薄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和盖章)。 (三)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局窗口 咨询电话:86394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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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6-24 浏览次数:581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