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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椐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和省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
对其人事业务以及人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实行的代理,是一种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条 我市的人事代理工作。由南海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其他单位及所属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
(一) 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乡、镇、区、村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二)个人:
1、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2、户粮、人事关系在外地,在本市工作,或在外市工作,愿意将人事委托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辞退、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解聘、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因私出国、自费留学的人员;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
6、非公有制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和其它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企业以及境外、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承办的业务内容
(一)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
(二)为委托单位进行人才诊断、规划,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三)根据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代理招聘、引进所需人才,包括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事宜;
(四)为委托单位和个人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事宜;
(五)为委托人员的工龄核定、身份确认、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六)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确认以及晋升职称考试的申报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等事宜;
(七)为委托单位和个人进行人才测评;
(八)办理赴港、澳、台或出国政审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九)代理中共党员的党籍;
(十)代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
(十一)为委托单位的被解聘、辞退的人员或个人被解聘、辞退提供再就业推荐服务;
(十二)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委托代理对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按第五条所列的业务内容委托全面代理,也可委托单项或多项代理。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和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党组织管理必须按规定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可委托人事代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代理申请;
(二)委托单位或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契约关系,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第九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变动单位时,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的人事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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